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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南京人才派遣单位,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南京人才派遣网站,依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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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南京人才派遣单位,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南京人才派遣网站,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重点强调企业、合伙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但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或编外员工的情况并不适用,人才派遣,也就是说实践中很多国家机关、未转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务派遣不受三性、10%比例限制,该条款给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该类主体留下了一定操作空间。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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