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软件著作权登记,南京软件著作权,南京软件著作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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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软件著作权登记,南京软件著作权,南京软件著作权申请

审查和批准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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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代办南京软件著作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南京软件著作权,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南京软件著作权登记,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南京软件著作权代办,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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