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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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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所占用工总量的比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是本规定中为社会关注、受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期待、也是劳务派遣规定中大的亮点条款。

  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工,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规定也无太多新意,签劳务派遣,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在给用工单位提供服务以及保障劳务派遣员工权利时,应当做到的事项,可不是只收取个“人头费”、用自己的“公章”签个合同就万事大吉这么简单啦!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工资的支付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即便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支付工资,也应该完善手续,明确系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向派遣工支付工资,同时在与派遣工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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